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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7/20  阅读:0

为了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增强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增强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直接使用银行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给予补贴。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贷款率达到85%时,可以开办贴息贷款业务;贷款率低于80%时,可以停止办理贴息贷款业务,并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将贴息贷款部分或者全部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在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银行范围内,选择具备开办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第六条  承办银行应当优先安排资金解决贴息贷款资金需求,在约定期限和贴息贷款总贷款额度内,不得拒绝和停止办理贴息贷款。

第七条 贴息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共同审批,共同负责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以及贴息资金结付等工作。

第八条  职工办理贴息贷款视同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服务渠道等按照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当符合承办银行商业贷款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承办银行对最低首付款比例、二套房贷认定的规定与公积金中心不一致的,以公积金中心认定为准。

获得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还清贴息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第九条  贴息贷款的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办银行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履约责任、贴息贷款发放、回收、贴息及置换等具体事项。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填写《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办理贴息贷款的,由借款人同时填写《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及授权书》。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出具《贴息贷款业务办理通知书》,附贷款资料移交承办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按照商业贷款相关规定,对公积金中心移交的贴息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对承办银行未通过的贷款,重新审查审批后,可以安排办理公积金贷款。

除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等可能导致贷款资金风险的原因外,承办银行原则上不得拒绝贷款。承办银行所审核批准和发放的贴息贷款金额、期限、实际执行利率、担保方式等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批准情况执行。



第四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应当按规定与公积金中心、银行签订《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办理抵押、担保等有关手续。借款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办理贷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第十五条  贴息贷款下办理的抵押预告登记或者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人为承办银行,置换回公积金贷款后,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资金划转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存量房资金托管)银行账户。贴息贷款发放资金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和支付,发放时公积金中心不划转委托贷款基金;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中心按照贷款本金余额划转委托贷款基金。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已经发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调整后执行。

第十八条  贴息贷款采用统一定日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的20日。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的,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次偿还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还款数额冲减本金,自下月起相应调减月还款额,还款期数不变。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需提前还款的,应当首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承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贴息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办理贴息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给予借款人贴息贷款利差补贴。贴息贷款补贴金额为贴息贷款额度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公积金中心批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

贷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公积金中心贴息贷款补贴金额随实际执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贴息贷款的,贴息贷款补贴金额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贴息贷款补贴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直接向承办银行结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贴息,待借款人还清逾期本息后再予支付。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及复利等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

不再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期的;

(二)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者重复抵押的;

(六)拒绝或者阻挠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八)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贴息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公积金中心终止贴息后,承办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合同继续执行的,承办银行有权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调整贴息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所有应收利息、罚息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贴息贷款自动终止贴息:

(一)借款人到期结清或者提前结清贷款;

(二)贴息贷款置换转回公积金贷款业务已经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资金供需情况,可以将贴息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置换情况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支付的贴息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和补贴资金支付情况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日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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